【工視評】公司監控員工離職傾向?個人隱私不能“裸奔”
近日,有網友爆料說,自己投了一份跳槽簡歷之后,居然被公司給“精準裁員”了,懷疑公司用了深信服(公司)的“離職傾向分析”服務。
什么是“離職傾向分析”呢?
簡單地說就是,公司通過行為感知系統監控員工的電腦,記錄員工的網絡行為,從而幫助管理者判斷出具有離職傾向的員工。正如網上流傳的一張系統后臺圖片顯示的,某員工訪問求職網站23次,投遞簡歷9次,含關鍵詞的聊天記錄254條。
雖然涉事公司已經聲明:從未使用“行為感知系統”監測員工。但個別企業用“高科技監工”獲取員工隱私信息行為,仍涉嫌違法。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須,或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也就是說,企業想要收集、處理員工個人信息,就必須基于工作需要,并且要提前告知員工,得到員工認可,同時還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業運用數字化管理技術改善管理水平、提高效益本無可厚非,但若將新技術淪為侵犯員工隱私權的工具,最終只會落得“兩敗俱傷”。
實際上,數字化管理技術可以稱得上是一把“雙刃劍”,其運用結果的好壞關鍵在于管理者怎么做。想要長久吸引和留住優秀員工,企業就需要妥善找準數字化管理技術與員工隱私權保護的平衡點,不能顧此失彼。
企業管理的核心是讓員工認同企業文化,主動地理解并接受企業管理,而非通過技術手段,讓企業與員工之間陷入“監視”與“反監視”的惡性循環,這無益于企業發展。企業與其出錢出力地提防員工什么時候離職,不如更加重視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增強員工的認同感、成就感和歸屬感,減少非暴力不合作的“軟對抗”,合法合理地將技術手段運用于職場管理,才能使科技釋放出更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標簽: 個人信息保護法